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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西边防查获象牙 ​买卖保护野生制品属犯罪

    信息发布者:cxsijie
    2017-07-18 11:21:22   转载

    7月17日,广西防城港边防支队东兴边防派出所披露,当地民警日前查获象牙制品一批,抓获嫌疑人两名。

    经相关部门鉴定,这批象牙制品总重量为11.671公斤。据悉,大象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,国家禁止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和进出口象牙及其制品。目前,该案件已移交当地森林公安处理。

    买卖保护野生制品属犯罪


    我国是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的缔约国。该《公约》规定,象牙及其制品禁止进出境。根据我国《刑法》第151条第二款规定,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较轻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2000年9月26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《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将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列名的野生动物定为我国《刑法》第151条第二款规定的“珍贵动物”。该《解释》还明确规定,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下的,属于“情节较轻”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,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情节特别严重”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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